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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知识问答(三)

发布时间:2014-07-03  来源:  阅读6820次

 一、仲裁与诉讼相比较有哪些区别?
  1、自主性。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仲裁协议来决定需要仲裁的事项、仲裁的地点、仲裁的程序、仲裁的机构、仲裁的人员,甚至可以自主地选择所适用的实体法。
  2、便利性。仲裁的程序简便,方式灵活,解决纠纷讲求效率与公正,而且一般是不公开审理,这对保守商业秘密和维护商业信誉是十分重要的,也有利于当事人之间及当事人与仲裁者之间的沟通。
  3、经济性。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解决纠纷速度快,所需费用也相对比较低廉。
  4、专业性。有些纠纷的事实判别强于法律判断,而这些事实判别又需要相当丰富的专业方面的知识,这正是仲裁机构既具社会威望、又具备权威的相关专业知识且熟悉法律规范的专家仲裁人员的优势,因而审理案件更具有权威性和说服力,有利于这些纠纷的解决。
  5、国际性。仲裁较之于司法主权,相对而言更具有国际性,它可以更多地参照国际间的有关公约、条约、议定书,乃至国际惯例,相容性较大,适合于不同制度、不同国家与民族,不同社会政治经济文化传统背景下的当事人。

二、怎样向泉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根据《仲裁法》和《泉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规定,向泉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仲裁协议
  包括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及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签订的仲裁协议书。
  2、仲裁事项属于泉州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泉州仲裁委员会受案范围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经济合同、运输合同、房地产合同、建筑工程合同、涉外经济合同纠纷,以及金融、证券、期货、保险、投资、质量、知识产权等方面的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3、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具体的仲裁请求是指仲裁申请人想通过仲裁解决什么问题,保护自己的什么财产权益。事实是指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发生的经过。申请人如有证明事实的证据,还应提供有关的证据。仲裁的理由是为什么要提出这样的仲裁请求。它是申请人主观的认识,可能正确也可能不正确,并不强调申请人必须提供客观存在的确凿无疑的事实根据才予受理。
  向泉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应当根据《仲裁法》第二十二条及《泉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规定向泉州仲裁委员会秘书处递交下列仲裁文书:
  1、仲裁协议;
  2、仲裁申请书及副本;
  3、证据及证人的姓名、住所。

三、当事人如何申请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制度是为了防止仲裁裁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而设立的一种制度。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其他原因,有可能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所谓“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指当事人一方擅自将争议的标的或物转移、隐匿、毁损、出卖、挥霍等以逃避履行义务为目的的恶意行为。所谓“其他原因”,主要是指与标的物本身性质有关的客观方面的原因,比如标的物易腐烂、变质,不易长期保存,需要拍卖或者变卖后保存价款。仲裁的财产保全,是在当事人申请后,由仲裁委员会将申请提交人民法院执行。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应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写明:需要保全的财产内容;对财产采取保全的理由。

四、当事人如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一)申请执行的法院。仲裁法规定:对已生效的仲裁裁决,当事人应当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因此,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提出申请。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是: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有两种:一是被执行人所在地和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二是经我国涉外仲裁机构裁决后,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时,对方当事人可以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在此,所说的申请执行的法院一般是被执行人住所地和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二)申请的形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时,应当提交申请执行书。
  (三)申请执行的期限。当事人申请执行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驳回申请,不予执行。按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申请执行的期限是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执行的期限是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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