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为重点,以构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市场主体登记制度为目标,坚持先行先试、大胆创新的改革传统,建立新型的工商登记制度体系和配套监管制度,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优化泉州营商环境,推动泉州新一轮改革发展。
二、总体目标
通过改革公司注册资本及其他登记事项,进一步放宽对市场主体准入的管制,降低准入门槛,优化营商环境;通过改革监管制度,进一步转变监管方式,强化信用监管,促进协同监管,提高监管效能;通过加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进一步扩大社会监督,促进社会共治,推动各类市场主体又好又快发展。
三、基本原则
(一)坚持市场主导的原则
改革现行市场主体准入机制和工商登记制度,降低准入门槛、简化审批程序,切实减轻市场主体负担,降低社会成本,构建符合现代市场经济发展客观规律的工商登记体制。
(二)坚持深化服务型政府的原则
以市场主体和市场为导向,进一步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打造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服务型政府。政府、市场主体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实现社会经济有效协调运转。
(三)坚持审批和监管协调统一的原则
创新监管方式,改变以许可审批替代监管工作的惯性思维,变前端控制为后端控制,变静态监管为动态监管,实现权责一致、审批和监管的协调统一,促进审批主管部门监管到位,提升部门绩效;促进各监管部门间协调互动,提高管理效能,实现行政监管效能的全面提升。
(四)坚持主体自治的原则
凡是民事方式能协调解决的问题,由市场主体和市场自主解决;凡是涉及市场主体内部管理事务,不得随意干预;建立科学、合理、可行的社会信用制度,凡是能用信用管理方式解决的问题,不用行政手段解决。建立信用政府、信用企业、信用社会,实现市场经济健康有序运行。
四、改革的主要内容和具体措施
(一)试行“先照后证”登记制
除部分涉及国家安全、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业及设立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限制类外商投资企业等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市场主体需要取得前置许可外,其他市场主体登记涉及的许可均实行后置管理。市场主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即可开展一般项目的经营活动;从事拟保留市场主体登记前置行政许可项目的,凭许可文件办理营业执照;从事其他行政许可项目的,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凭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按照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要求,试行新版的营业执照,精减营业执照种类,简化营业执照记载内容,经工商总局批准后实行。
(二)试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
除法律、行政法规对其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另有规定的银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直销企业、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以及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等外,其他公司一律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
公司股东(发起人)应当对其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自主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总额或者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即公司注册资本)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公司应当将股东认缴出资额或者发起人认购股份、出资方式、出资期限情况通过市场主体登记许可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公示平台)向社会公示。公司股东(发起人)对缴纳出资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不再规定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不以注册资本数额作为行业准入的条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及比例;不再限制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再限定公司股东(发起人)缴足出资的期限。
公司营业执照不再记载实收资本。公司登记时,无需提交验资报告,无需登记实收资本。
已经实行申报(认缴)出资登记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鼓励、引导、支持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企业等非公司制企业法人实施规范的公司制改革,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
(三)试行年度报告公示制
将现行的企业年度检验制度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企业应当按年度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信息公示平台向工商登记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查询。企业对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对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内容进行抽查。经检查发现企业年度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予以处理。个体工商户验照制度参照企业年度报告制度进行改革。
(四)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
实行市场主体资格登记与住所(经营场所)审批相分离,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企业法人及非法人企业以其住所,企业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的经营场所为其法律文书送达地。在同一行政辖区(区、县及县级市)内企业法人及非法人企业允许“一照多址”。简化住所使用证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再审查住所(经营场所)的所有权、法定用途及使用功能。市场主体应对其住所(经营场所)的真实性、合法性、安全性负责。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依法涉及相关许可监管部门许可审批的,须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五)放宽经营范围登记
对于拟保留的市场主体登记前置行政许可项目,按照审批文件、许可证载明的内容进行登记;对于其他经营项目,市场主体可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各级类别,自主选择表述和申请登记。除首项(指体现行业特征的主营项目)及涉及拟保留的前置许可项目外,市场主体还可选择概括性用语“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决定未禁止且未规定许可的项目自主选择;应经许可的,凭有效许可证件或批准证书经营”表述其他经营项目。
(六)试行外商投资企业“直接登记制”
改革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制度,对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及允许类的外商投资企业,免于提交审批部门批准文件,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注册登记。
(七)推行外商投资企业电子执照和全程电子化登记
在省工商局研发的外商投资企业网上登记系统及网上核发电子执照平台基础上,待条件成熟时,逐步建立起外商投资企业网上提交材料、网上智能比对、网上审查核准、网上核发执照、网上亮照公示、网上自动存档的全程电子化登记模式。
(八)建立异常名录制度
对未按规定公示年度报告、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到等情形的市场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其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公示。自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之日起三年内载入异常名录事由消失的,市场主体可以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满三年的,永久载入经营异常名录,不得恢复正常记载状态,并列入严重违法市场主体名单,并通过信息公示平台向社会公示。
(九)推行证照合一登记制
在条件成熟时,逐步推行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的登记制度。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市政府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市纪检监察部门、司法局、编办、政府办、法制办、发展改革委、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工商局及相关许可监管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市政府办公室牵头组建运作,同时围绕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各项工作任务,成立法制保障、行政审批、工商登记、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建设、效能督查6个专项工作小组,具体落实改革任务。
(二)加强法制保障。制订《泉州市工商登记管理规定(试行)》及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后续监管的规范性文件,明确各许可监管部门的职责分工;各相关许可监管部门也要相应制定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本部门后续监管的规范性文件,建立许可、审批与监管相互衔接的工作机制,为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提供配套保障。
(三)清理前置行政许可项目。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市法制办已编制《泉州市市场主体登记前置行政许可项目目录》,对目录以外的行政许可项目一律实行后置管理;2014年2月前对实施后置管理的所有行政许可项目进行梳理,形成市场主体经营行政许可目录汇编。市场主体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目录及实施后置管理的行政许可目录统一由市人民政府公布。
(四)明确监管职责分工。建立权责一致、审批与监管相统一的后续监管机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许可,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查处依法应取得而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开展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许可监管部门对市场主体从事需经行政许可的经营行为及其他属本部门管辖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查处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依法须经行政许可后方可使用的,由许可监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地方各级政府应将市场主体的监督管理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体系。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许可监管部门及其他相关单位应建立监管联动机制,发现市场主体存在属于其他职能部门(单位)管辖的违法行为,应及时通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或其他渠道反馈给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五)加快构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体系。由市信息化局会同有关部门主动与省相关部门沟通协调,按照国家确定的规范标准,抓紧建设我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实现部门信息互通共享,形成对市场主体强有力的约束机制,让市场主体“一处违法、处处受限”,促使各类市场主体自律诚信。各级政府要加大投入,为构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推行全程电子化登记等工商登记制度改革配套的信息化建设提供必要的人员、设施、资金保障。
(六)优化办事流程。要按照“简化流程、便捷高效、规范统一”的原则,建立标准化、流程化、规范化的行政许可审批服务体系,简化办事流程。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充实窗口一线人员,并提供设备、经费方面的支持,提升服务质效。
附件:泉州市市场主体登记前置行政许可项目目录
泉州市人民政府
2014年1月24日
附件
泉州市市场主体登记前置行政许可项目目录
序号 | 事项名称 | 审批(许可) 证件 | 审批(许可) 机关 | 审批(许可)依据 | 保留理由 | |
1 | 银行业 | 中资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审批 | 批准文件、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 1.涉及“两个安全”; 2.符合法定原则; 3.属于国家管控行业。 |
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不含机构住所及分支机构营业场所)及终止审批 | 批准文件、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 | |||
2 | 非银行金融机构 | 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不含分支机构营业场所)、终止以及业务范围审批 | 批准文件、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 | 1.涉及“两个安全”; 2.符合法定原则; 3.属于国家管控行业。 |
3 | 证券业 | 证券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审批 | 批准文件、经营许可证 |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派出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1.涉及“两个安全”; 2.符合法定原则; 3.属于国家管控行业。 |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设立审批 | 批准文件、经营许可证 |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
证券交易所设立、终止审批 | 批准文件 | 国务院(证券交易所章程的制定和修改,经证监会批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审批 | 批准文件、经营许可证 |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
4 | 期货业 | 期货公司设立 | 批准文件、经营许可证 | 证监会 |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 1.涉及“两个安全”; 2.符合法定原则; 3.属于国家管控行业。 |
期货公司变更业务范围、注册资本(不含同比例增减资审批)、5%以上的股权(不含不涉及新增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且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未发生变化的变更的审批)或者合并、分立、停业、解散、破产审批 | 批准文件、经营许可证 | 证监会或者证监会派出机构(期货公司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部分情形审批:涉及新增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但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未发生变化的审批由证监会派出机构实施) |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 |||
期货交易所设立 | 批准文件 | 国务院批准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 |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 |||
5 | 保险业 | 保险公司 | 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 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 《保险法》 | 1.涉及“两个安全”; 2.符合法定原则; 3.属于国家管控行业。 |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 经营保险类资产管理业务许可证 | 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保险法》、《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 | |||
保险经纪机构 | 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 | 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 《保险法》 | |||
保险代理机构(含兼业) | 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 | 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 《保险法》 | |||
6 | 限制类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的审批 | 《外资企业批准证书》和批准文件 | 省商务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 | 1.涉及“两个安全”; 2.符合法定原则; 3.属于国家管控行业; | |
7 | 准金融业 | 融资性担保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及解散审批 | 批准文件、经营许可证 | 市金融工作局 |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 1.涉及“两个安全”; 2.符合法定原则; 3.属于国家管控行业。 |
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变更的审批 | 小额贷款公司批复文件 | 市金融工作局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小额贷款公司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 |||
典当行的设立审批 | 典当经营许可证 |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 《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典当管理办法》 | |||
8 |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许可、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核发 |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 工业和信息化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公安厅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 1.涉及“两个安全”; 2.符合法定原则; 3.属于国家管控行业。 | |
9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生产、经营许可 |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 1.涉及“两个安全”; 2.符合法定原则; 3.属于国家管控行业。 | |
10 | 快递业 |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 省邮政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 1.涉及“两个安全”; 2.符合法定原则; 3.属于国家管控行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