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九条措施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2-13  来源:  阅读3399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九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4〕1号)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就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引导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简化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以下简称“个转企”)的办理程序,按照“一注一设”程序办理,即原个体工商户办理注销登记,同时申请企业设立登记。原个体工商户(企业)注销档案归入升级的企业档案。转型后有商标、房产土地等需要办理过户手续的,工商登记机关可按规定给予出具相关的转型证明 。允许名称沿用,在原出资人、主营项目、登记机关不变且符合法律法规对名称有关规定的情况下,允许保留原名称及特点。允许场所沿用,拟转型的企业住所(经营场所)不变的,申请登记时不需再提供产权证明材料 ;因“个转企”而发生的土地、房屋权属名称变更,不视为交易 。对 “个转企”的小微企业给予不低于5年的过渡期,在过渡期内,对于账证不健全的转型企业征税可以实行核定征收;实行查账征收的,不对企业销售总额进行硬性规定;企业社会保险保持原有缴费方式5年不变。允许前置许可沿用,对“个转企”涉及前置许可的,在原出资人、住所及前置许可项目未发生变动的前提下,许可文件仍可继续使用;设立登记后,前置许可文件或经营过程中涉及的其它许可审批文件需要办理变更] 、备案或重新确认等手续的,许可审批部门应向“个转企”主体提供相关的审批表格和办事指引,简化相关程序。市场主体因“个转企”增加的市级以下税收在第一年内全部返还,第二年减半返还 。个人独资企业及合伙企业转型为公司制企业适用本政策。工商、税务、房屋、土地登记、医保社保管理等有关部门均应为“个转企”主体开辟“绿色通道”,提供咨询、指导服务,简化办理程序,提高审批效率。(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和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工商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经贸委)

  二、鼓励、支持创办小微企业。积极引导民间资本、科技人员、高校毕业生创办创新型、创业型小微企业。对新创办的小微企业,3年内所产生的地方级税收收入全额奖励给企业。各县(市、区)政府、泉州开发区和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按照集约用地原则,规划建设各种形式的小微企业集聚区,引导小微企业“退城入园”,集约发展。对小微企业项目用地在年度用地计划指标中优先安排,在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底价时,参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地价调节机制促进海峡西岸经济区产业结构调整的通知》(闽政办〔2009〕135号),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和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

  三、大力推进小微企业上规模。充分发挥市、县两级现有财政专项资金的支持引导作用。市财政年度安排2000万元中小企业成长资金,确保专项用于扶持成长型小微企业发展,不得调用其它方面。市级产业引导资金、科技创新资金、技术改造专项资金、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应安排一定数额资金支持市场前景好、创新能力强、发展空间大的小微企业。大力推进企业“规下转规上”、“限下转限上”,对新增的规模以下转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限额以下转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企业,以企业上年缴纳的省以下地方级税收收入为基数,3年内每年增量部分的60%奖励给企业扩大再生产。对新增的规模以上企业,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当年减半征收,如当年已缴纳,次年减半征收。2014年全市规模以下转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力争达到200家以上。(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和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经贸委、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水利局)

  四、加强小微企业融资综合服务体系建设。构建金融信息采集与发布、企业信用信息交换与共享、银企交易在线对接与咨询等服务功能一体化的系统平台,推动金融机构与小微企业供需对接。加快推进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建档工作,为有融资需求的小微企业提供信用评级和担保增信服务。开展“万家企业成长工程”,加快建立小微企业成长库,在我市传统优势产业、成长型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中筛选市场前景好、信誉好的成长型企业入库。2014年全市完成3000家小微企业基本信息采集和入库任务,对入库企业予以信贷倾斜。用好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共担资金、“助保贷”和万家小微企业成长贷款等政府增信资金,促进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与政府增信资金有机结合,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调整信贷结构,提升小微企业信贷覆盖率和申贷获得率。(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和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金融工作局、市经贸委、市财政局、人民银行泉州市中心支行、泉州银监分局)

  五、支持小微企业发债融资。充分运用好市、县两级共同出资1亿元设立的“中小企业直接债务融资发展基金”,积极推介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通过发行区域集优票据等进行直接融资。市、县两级政府(管委会)建立小微企业发债融资增信机制,配合省小微企业发债增信资金池为小微企业发债提供担保,以提高小微企业发债的信用等级。(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和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金融工作局、市财政局)

  六、强化对小微企业的担保服务和融资支持。市、县两级政府(管委会)通过增资扩股、兼并重组等,整合现有融资性担保机构,扶持1~2家融资性担保机构做大做强,切实提升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的服务能力;探索设立财政出资的融资性再担保机构,为融资性担保公司提供增信和分险服务。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小微企业专营服务机构建设,并向县域和乡镇等小微企业集聚区延伸网点和业务,针对小微企业的发展特点不断创新金融产品,努力为小微企业融通资金。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有市场、有效益、暂时出现资金困难的企业,要制定合理的信贷资金安排计划,满足企业正常营运资金需求,帮助企业渡过难关。(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和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金融工作局、市财政局、市经贸委、人民银行泉州市中心支行、泉州银监分局)

  七、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市、县两级要积极建设一批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项目,建立一个统筹全市服务资源的枢纽服务平台与若干个贴近需求提供直接服务的“窗口”服务平台,并实现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完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争取到2015年建成由市级综合服务窗口和8个产业集群服务窗口构成的中小企业服务平台网络,并实现与省级枢纽平台、其它设区市综合服务窗口和产业集群服务窗口的互联互通、资源共享、服务协同。积极争取中央和省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对我市项目建设进行补助。(责任单位:市经贸委、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和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有关行业协会)

  八、政府采购向小微企业倾斜。市、县两级相关部门使用财政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对中小微企业应一视同仁,不得以注册资金、资产总额、从业人员、纳税额等供应商的规模条件对中小微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采购中小微企业的产品。保证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对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的采购项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注明该项目专门面向小型、微型企业采购。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的项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作出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对采用联合体模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2%~3%的价格扣除。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政府采购活动时,对参加投标的中小微企业,投标保证金减半收取,从按采购项目概算的1%调整为0.5%;履约保证金支付比例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5%。采购人在控制履约风险前提下,对中小微企业提高首付款比例10%;对规格、标准统一,且交货时间短于15天的货物,政府采购首付款比例一般要在50%以上。(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和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财政局)

  九、进一步减轻小微企业负担。严格停止中央、省财政和价格主管部门已公布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继续对小微企业免征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所得税,缴纳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企业所在地县(市、区)财政以“即征即奖”的方式奖励给企业,涉及省、市分成部分通过上级予以结算,执行期至2015年12月31日。小微企业的民间借贷利息支出准予按有关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供电、供水部门支持信誉良好的中小微企业以银行承兑汇票缴纳水电等费用 。全面推进“阳光价费”制度,物价部门要加强监管,规范担保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服务收费行为 ;银监部门要督促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严格按照“七不准、四公开”的原则,严禁对小微企业收取各种额外费用,不得变相增加企业财务成本。(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和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物价局、市工商局、市国资委、人民银行泉州市中心支行、泉州银监分局、市经贸委、国网泉州供电公司、市自来水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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