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研发投入分段补助政策
简要说明:1.对我市规模以上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按照其年度研发经费投入2%-5%给予财政资金补助。对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增量部分,在落实省定企业研发经费分段补助的基础上,市级财政再按市级承担部分的50%给予增加奖励。
2.对新进入国家研发投入统计口径的规上企业,在落实省定企业研发经费分段补助的基础上,市级财政再按市级承担部分的50%给予增加奖励。
3.鼓励企业与我市中科院海西研究院泉州装备所、华中科大智能研究院等省级以上重大科研平台合作,对合作的科研项目,市级财政按项目研发费用的20%给予奖励,每个项目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以企业为依托的科研平台不增加奖励。
4.对高研发投入企业,企业年产值在5000万元以上、税收1000万元以上且研发经费内部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超过5%的企业,按其研发经费内部支出超出上一年度的增量部分,再给予10%的绩效奖励,最高可达500万元。
依据:《福建省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分段补助实施细则(2020-2022年)》(闽科资〔2020〕14号);《泉州市财政局 泉州市科学技术局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关于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市级奖补等事项的通知》(泉财教〔2019〕219号)。
二、高新技术企业扶持政策
简要说明:1.对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给予最低20万元、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奖励;对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中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给予一次性补助20万元;所需奖补资金,扣除省级分担补助部分,其余补助资金由市、县两级财政按1:1分摊。
2.对新认定的省高、国高企业在省级补助的基础上,市级财政按不低于原有补助标准给予配套奖励,鼓励县(市、区)(含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下同)给予配套奖补。对重新认定或直接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每家20万元奖励,市、县两级按1:1比例分摊。
3.对外地高新技术企业整体迁入我市,在有效期内完成落户并在我市完成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补助100万元。
4.对市级及以上众创空间、孵化器每培育一家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运营单位5万元,不重复奖励。
依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速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泉政文〔2019〕42号);《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科技创新促进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泉政文〔2021〕1号)
三、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补助政策
简要说明:1.孵化器奖补: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
2.孵化器减免租金运营补贴:对于疫情期间为承租的中小企业减免租金的国家级、省级创业园、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基地等各类载体,在省级补贴的基础上,属地政府再按减免租金总额的20%给予运营补贴,最高35万元。
3.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孵化用房补助:对认定为省级众创空间的孵化用房,按新建100元/平方米、改扩建5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补助,新建最高补助100万元,改扩建最高补助50万元。
依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科技创新促进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泉政文〔2021〕1号)、《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支持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的补充通知》(泉政〔2020〕2 号)。
四、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补助政策
简要说明:1.支持民间资本投资建设集成电路设计产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提供技术研发、检验测试、知识产权、展示交流等服务。对平台购买 IP、设计工具软件、测试与分析仪器设备购置等费用(以完税发票为依据),给予不超过 30%、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的资金补助。
2.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采用多项目晶圆(MPW)进行产品研发,按 MPW 直接费用的 80%给予补助;企业参加工程流片项目,对同一流片项目工程流片费用给予 50%补助。单一企业每年补助总额不超过 200 万元。
3.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购买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开展高端芯片研发,给予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购买直接费用50%的补助,单一企业每年补助总额不超过 200 万元。购买第三方 IC 设计平台提供的“IP 复用、共享设计工具软件或测试与分析”服务,给予实际购买服务费用 55%的补助,单一企业每年补助总额不超过 150 万元。
依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泉州市数字经济发展七条措施的通知》(泉政办〔2018〕68号)。
五、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政策
简要说明:1.科技特派员选认:选认科技人员深入企业、基层一线开展技术公益服务,实行科技特派员绩效考核,评估优秀给予1万元、评估良好给予0.5万元的工作经费,相应提取3000元和2000元包干用于科技特派员交通、通讯和生活补助,其余费用按经费管理规定报销。考核科技特派员服务站建设成效,评估优秀给予5万元、评估良好给予3万元的工作经费,不合格的不给予工作经费。
2.科技特派员补助项目:采用以奖代补的补助方式,重点支持科技特派员(含法人、团队)所在单位或服务对接单位,围绕区域特色优势产业开展的先进成熟适用的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示范,引导项目每项资助10万元,重点项目每项资助20万元。
3.星创天地考核认定:支持鼓励在贫困村镇、特色小镇、农业科技园区、涉农高校、科研院所、科技特派员示范基地、科技型企业、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建设一批星创天地,经综合考评按取得成效给予20~25万元奖励。
依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入推进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泉政办〔2017〕147号)、《泉州市科学技术局 泉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泉州市科技特派员专项经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泉科〔2019〕190号)、《泉州市科技特派员工作联席会议关于印发泉州市进一步坚持和深化科技特派员制度的行动方案的通知》(泉科〔2020〕116号 )。
六、泉州市瞪羚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遴选
简要说明:对市瞪羚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予以银行贷款贴息支持,补贴金额以企业在入库上一年度发生的银行贷款按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总额的50%核定,每家企业的贴息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依据:《泉州市瞪羚企业培育计划工作方案》(泉科综〔2018〕15号)
七、重点实验室补助政策
简要说明:鼓励企业建设重点实验室,积极申报国家、省级重点实验室。对新认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予以补助150万元;省级重点实验室,市级财政予以补助50万元。
依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科技创新促进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泉政文〔2021〕1 号)
八、新型研发机构补助政策
简要说明:市财政对经认定的初创期(一般为五年)省级新型研发机构每年度按非财政资金购入科研仪器、设备和软件购置经费12.5%,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250万元的后补助。对于认定命名时已过初创期的新型研发机构,按照竞争择优原则,市财政对发展效益较好的省级研发机构,按近5年非财政资金购入科研仪器、设备和软件购置经费12.5%,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后补助。对获评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的,根据绩效评价情况,优秀给予 50 万元奖励,良好给予 30万元奖励。同一企业申报多种平台称号和不同级次的科技创新平台认定,不重复补助。
依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科技创新促进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泉政文〔2021〕1 号);《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大力鼓励社会资本建设和发展新型研发机构的意见》(泉政办〔2017〕150号)
九、实施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政策
简要说明:1.实施“人才+团队+项目”的精准引才模式,面向国内外引进高层次人才团队,重点引进掌握高新技术领域关键核心技术,具有国际国内或行业先进水平的人才团队,每个团队给予100-300万元经费支持,对有突出贡献和重大影响力的引进高层次人才(团队),可“一事一议”予以支持。
2.支持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对拥有持续创新成果的泉州市高层次人才,每年择优支持一批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项目,每个项目最高给予50万元科研经费补助。
依据:《中共泉州市委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人才“港湾计划”的若干意见》(泉委发〔2017〕6号)。
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优惠政策
简要说明:1.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可以申请免征增值税。
2.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科技人员作为第一主持(责任)人研发的高新技术成果成功实现转化和产业化,单个技术项目转让交易额累计达到50万元或3年内多个技术项目转让交易额达到100万的,在参与职称评审时每个项目或每100万元可替代一项课题成果。
4.对省内企业出资通过委托或合作开发、技术转让获得技术成果(含专利技术)的,根据技术交易费用,给予50-200万后补助,用于支持企业开展成果转化后续研发活动。
5.国家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和省级技术转移机构促成我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或科技成果在我省落地转化的,按不超过技术交易(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成交金额的2%给予经费补助,每家机构每年奖励额最高50万元。
6.对企业开展技术交易所签订的四技合同(包含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经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登记备案分别给予奖励。在泉州就地输出技术或吸纳各方技术年实际技术交易金额在1500万元以下部分(包含1500万),分别按1%和0.5%给予奖励,超过1500万元以上部分(不包含1500万),分别按0.5%和0.25%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每家企业每年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7.在泉高校、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的科技成果在我市就地转化的,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认定登记,年实际技术交易金额在1500万元以下部分(不包含1500万)按1%给予奖励,超过1500万元(包含1500万)以上部分按0.5%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每家每年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8.企业向非关联单位购买国内(含港、澳、台)一类知识产权(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等)和境外发明专利技术在泉实施转化并取得一定经济效益的,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进行交易见证或复核备案,50万元以上的科技成果购买项目,按其实际支付技术交易额给予6%奖励, 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每家企业每年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9.依法设立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按其年度促成科技成果在我市转化的技术合同的技术交易额的2%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10万元,每家机构每年奖励最高为50万元。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人员职称评价改革的若干意见》(闽政办〔2016〕1号);《福建省科技成果购买补助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闽科计〔2015〕39号);《福建省技术转移服务机构补助专项经费管理办法》(闽财教〔2019〕6号);《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若干意见的通知》(泉政文〔202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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