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指南目录
(一)股改费用补贴
(二)股权登记托管费用补贴
(三)股改贡献奖励
(四)场外市场挂牌资金奖励
(五)场外市场挂牌企业融资奖励
(六)场外市场挂牌企业贡献奖励(新增企业所得税奖励)
(七)报福建证监局辅导备案奖励
(八)上市申报材料获中国证监会受理奖励
(九)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申报材料获中国证监会核准奖励
(十)发行上市奖励
(十一)境外上市企业成功发行A股奖励
(十二)异地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我市奖励
(十三)上市企业融资奖励
(十四)上市贡献奖励(新增企业所得税奖励)
(十五)税收达标奖励
(十六)间接上市中介费用补助
(十七)资本人才奖励
(十八)股权激励奖励
(十九)员工持股平台扶持措施
(二十)股权质押融资服务奖励
(二十一)股权投资机构投资奖励
(二十二)股权投资机构贡献奖励
(二十三)股权投资机构办公用房补贴
(二十四)股权投资机构租房补贴
(二十五)高管个人所得税奖励
(二十六)福建省融资担保风险补偿资金项目
(二十七)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及业务补助项目
(二十八)融资租赁业务补助项目
(二十九)新注册或新入驻的金融机构和金融配套服务
(三十)购地、购房或租房补贴
(三十一)对金融机构和金融配套服务机构急需紧缺人才优惠
(三十二)信贷投放奖励
(三十三)小微企业贷款奖励
(三十四)涉农贷款奖励
(三十五)金融创新产品(项目)
(三十六)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延期支持工具、普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支持计划
(三十七)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贴息
(三十八)实施船舶贷款贴息(已于2020年12月31日到期)
(三十九)农村客运车辆交强险和最低承运人责任险保险费补贴
(四十)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专利保险补助资金
(四十一)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四十二)鼓励购买债券和权益性投资
(一)股改费用补贴
政策依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支持企业改制挂牌上市实现高质量跨越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泉政文〔2020〕37 号)
政策内容:对与证券公司、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推荐机构会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咨询公司等中介机构签订改制辅导等相关协议,并完成股份制改制的后备企业,市政府给予 30 万元补贴。科创板后备企业叠加 20 万元补贴。
享受主体:泉州市辖内企业
申报渠道:企业向所在县(市、区)提出书面申请→县(市、区)初审上报→市金融监管局与市财政局审核后下达奖励资金
申报材料:
1.企业申请报告;
2.企业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股改辅导及提供相关服务的协议;
3.所在县(市、区)金融局(金融办、上市办)、财政局初审意见。
政策咨询:泉州市金融监管局
联系电话:28388580
(二)股权登记托管费用补贴
政策依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支持企业改制挂牌上市实现高质量跨越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泉政文〔2020〕37 号)
政策内容: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在辖内股权托管机构进行股权登记托管的,自托管年度起连续 5 年,市政府给予 30%费用补助,单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 2 万元。
享受主体:泉州市辖内企业
申报渠道:企业向所在县(市、区)提出书面申请→县(市、区)初审上报→市金融监管局与市财政局审核后下达奖励资金
申报材料:
1.企业申请报告;
2.企业与辖内股权托管机构签订的股权登记托管协议;
3.企业实际支出托管费用凭证(复印件);
4.所在县(市、区)金融局(金融办、上市办)、财政局初审意见。
政策咨询:泉州市金融监管局
联系电话:28388580
(三)股改贡献奖励
政策依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支持企业改制挂牌上市实现高质量跨越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泉政文〔2020〕37 号)
政策内容:后备企业在股改时,因盈余公积金、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而缴纳的个人或企业所得税,受益财政按财政贡献地方留成部分的 50%予以奖励;因土地、房产、设备评估增值或补入账而补缴的税收,受益财政按财政贡献地方留成部分的 50%予以奖励。
享受主体:泉州市辖内企业
申报渠道:企业向所在县(市、区)提出书面申请→县(市、区)初审上报→市金融监管局与市财政局审核后下达奖励资金
申报材料:
1.企业申请报告;
2.因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缴纳所得税的纳税证明或因土地、房产、设备评估增值或补入账而补缴税收的纳税记录;
3.所在县(市、区)金融监管局(金融办、上市办)、财政局初审意见。
政策咨询:泉州市金融监管局
联系电话:28388580
(四)场外市场挂牌资金奖励
政策依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支持企业改制挂牌上市实现高质量跨越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泉政文〔2020〕37 号)
政策内容:
1.“新三板”挂牌奖励。挂牌后备企业在基础层、创新层挂牌,市政府分别给予 50 万元、60 万元奖励;在精选层挂牌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以招股说明书为依据,募集资金 50%以上投资于我市的,市政府给予 140 万元奖励。
2.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奖励。挂牌后备企业在具有法人资格的在泉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股改层、交易层挂牌的,市政府分别给予 20 万元、50 万元奖励。
享受主体:泉州市辖内企业
申报渠道:免申即享
政策咨询:泉州市金融监管局
联系电话:28388580
(五)场外市场挂牌企业融资奖励
政策依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支持企业改制挂牌上市实现高质量跨越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泉政文〔2020〕37 号)
政策内容:挂牌、上市公司成功发行股票(不包含首发上市融资)、优先股、可转债、各类债券融资,且募集资金 50% 以上投资于我市的,市政府按实际募集资金的 1%予以奖励,当年度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享受主体:泉州市辖内企业
申报渠道:企业向所在县(市、区)提出书面申请→县(市、区)初审上报→市金融监管局与市财政局审核后下达奖励资金
申报材料:
1.企业申请报告;
2.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或在泉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的文件(复印件);
3.发行股票、优先股、可转债、各类债券的募集说明书(复印件);
4.验资报告(复印件);
5.所在县(市、区)金融局(金融办、上市办)、财政局初审意见。
政策咨询:泉州市金融监管局
联系电话:28388580
(六)场外市场挂牌企业贡献奖励(新增企业所得税奖励)
政策依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支持企业改制挂牌上市实现高质量跨越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泉政文〔2020〕37 号)
政策内容:挂牌后备企业在“新三板”或在泉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股改层、交易层挂牌当年起,以上一年度所缴企业所得税为基数,每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由受益财政按财政贡献地方留成部分的 50%予以奖励,期限 3 年。
享受主体:泉州市辖内企业
申报渠道:企业向所在县(市、区)提出书面申请→县(市、区)初审上报→市金融监管局与市财政局审核后下达奖励资金
申报材料:
1.企业申请报告;
2.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或在泉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交易层、股改层挂牌的文件(复印件);
3.申请新增企业所得税奖励涉及年度纳税记录(复印件);
4.所在县(市、区)金融局(金融办、上市办)、财政局初审意见。
政策咨询:泉州市金融监管局
联系电话:28388580
(七)报福建证监局辅导备案奖励
政策依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支持企业改制挂牌上市实现高质量跨越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泉政文〔2020〕37 号)
政策内容:上市后备企业经福建证监局辅导备案的,市政府给予 50 万元奖励。
享受主体:泉州市辖内企业
申报渠道:企业向所在县(市、区)提出书面申请→县(市、区)初审上报→市金融监管局与市财政局审核后下达奖励资金
申报材料:
1.企业申请报告;
2.福建证监局受理辅导备案函(复印件);
3.所在县(市、区)金融局(金融办、上市办)、财政局初审意见。
政策咨询:泉州市金融监管局
联系电话:28388580
(八)上市申报材料获中国证监会受理奖励
政策依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支持企业改制挂牌上市实现高质量跨越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泉政文〔2020〕37 号)
政策内容:上市后备企业首发上市申报材料获中国证监会(沪、深证券交易所)受理的,市政府给予 50 万元奖励, 申报科创板叠加 25 万元奖励。
享受主体:泉州市辖内企业
申报渠道:企业向所在县(市、区)提出书面申请→县(市、区)初审上报→市金融监管局与市财政局审核后下达奖励资金
申报材料:
1.企业申请报告;
2.中国证监会(沪、深证券交易所)受理材料函(复印件);
3.所在县(市、区)金融局(金融办、上市办)、财政局初审意见。
政策咨询:泉州市金融监管局
联系电话:28388580
(九)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申报材料获中国证监会核准奖励
政策依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支持企业改制挂牌上市实现高质量跨越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泉政文〔2020〕37 号)
政策内容:上市后备企业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申报材料获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市政府给予 100 万元奖励。
享受主体:泉州市辖内企业
申报渠道:免申即享
政策咨询:泉州市金融监管局
联系电话:28388580
(十)发行上市奖励
政策依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支持企业改制挂牌上市实现高质量跨越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泉政文〔2020〕37 号)
政策内容1:境内上市:首发上市募集资金 50%以上投资于我市的,以招股说明书为依据,市政府给予 100 万元奖励,科创板上市叠加 50 万元奖励;首发上市募集资金达 5 亿元且 70%以上投资于我市的,以招股说明书为依据,市政府给予 200 万元奖励,科创板上市叠加 75 万元奖励
政策内容2:境外上市:首次公开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并上市或以存在控制关系的境外公司境外上市的, 以招股说明书为依据,上市募集资金 50%以上投资于我市的,市政府给予 100 万元奖励;首发上市募集资金达 5 亿元且 70%以上投资于我市的,以招股说明书为依据,市政府给予 200 万元奖励
享受主体:泉州市辖内企业
申报渠道1:免申即享
申报渠道2:企业向所在县(市、区)提出书面申请→县(市、区)初审上报→市金融监管局与市财政局审核后下达奖励资金
申报材料:
1.企业申请报告;
2.有权机构同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文件(复印件)、招股说明书(复印件);
3.所在县(市、区)金融局(金融办、上市办)、财政局初审意见。
政策咨询:泉州市金融监管局
联系电话:28388580
(十一)境外上市企业成功发行A股奖励
政策依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支持企业改制挂牌上市实现高质量跨越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泉政文〔2020〕37 号)
政策内容: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上市公司发行 A 股,且募集资金 50%以上投资于我市的,市政府给予 100 万元奖励
享受主体:泉州市辖内企业
申报渠道:免申即享
政策咨询:泉州市金融监管局
联系电话:28388580
(十二)异地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我市奖励
政策依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支持企业改制挂牌上市实现高质量跨越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泉政文〔2020〕37 号)
政策内容:上市后备企业按相关法律法规异地“借壳”“买壳”上市后,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我市并承诺 10 年内不迁离的,市政府给予 200 万元奖励。
享受主体:泉州市辖内企业
申报渠道:企业向所在县(市、区)提出书面申请→县(市、区)初审上报→市金融监管局与市财政局审核后下达奖励资金
申报材料:
1.企业申请报告;
2.因“借壳”“买壳”上市而发生的股权变动文件;
3.企业承诺书;
4.所在县(市、区)金融局(金融办、上市办)、财政局初审意见。
政策咨询:泉州市金融监管局
联系电话:28388580
(十三)上市企业融资奖励
政策依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支持企业改制挂牌上市实现高质量跨越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泉政文〔2020〕37 号)
政策内容:挂牌、上市公司成功发行股票(不包含首发上市融资)、优先股、可转债、各类债券融资,且募集资金 50% 以上投资于我市的,市政府按实际募集资金的 1%予以奖励,当年度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享受主体:泉州市辖内企业
申报渠道:企业向所在县(市、区)提出书面申请→县(市、区)初审上报→市金融监管局与市财政局审核后下达奖励资金
申报材料:
1.企业申请报告;
2.发行股票、优先股、可转换债券、各类债券的募集说明书(复印件);
3.验资报告(复印件);
4.所在县(市、区)金融局(金融办、上市办)、财政局初审意见。
政策咨询:泉州市金融监管局
联系电话:28388580
(十四)上市贡献奖励(新增企业所得税奖励)
政策依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支持企业改制挂牌上市实现高质量跨越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泉政文〔2020〕37 号)
政策内容:上市后备企业在福建证监局辅导备案的前一年至上市当年,以上一年度所缴企业所得税为基数,受益财政按每年新增财政贡献地方留成部分的 50%予以奖励;拟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奖励的起始时间为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批复的前一年至上市当年,奖励时间最长 3 年。
享受主体:泉州市辖内企业
申报渠道:企业向所在县(市、区)提出书面申请→县(市、区)初审上报→市金融监管局与市财政局审核后下达奖励资金
申报材料:
1.企业申请报告;
2.福建证监局受理辅导备案函(复印件);
3.申请新增企业所得税奖励涉及年度纳税记录(复印件);
4.所在县(市、区)金融局(金融办、上市办)、财政局初审意见。
政策咨询:泉州市金融监管局
联系电话:28388580
(十五)税收达标奖励
政策依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支持企业改制挂牌上市实现高质量跨越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泉政文〔2020〕37 号)
政策内容:上市当年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达 5000 万元的,叠加 50 万元奖励。
享受主体:泉州市辖内企业
申报渠道:企业向所在县(市、区)提出书面申请→县(市、区)初审上报→市金融监管局与市财政局审核后下达奖励资金
申报材料:
1.企业申请报告;
2.税收涉及年度纳税记录(复印件);
3.所在县(市、区)金融局(金融办、上市办)、财政局初审意见。
政策咨询:泉州市金融监管局
联系电话:28388580
(十六)间接上市中介费用补助
政策依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支持企业改制挂牌上市实现高质量跨越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泉政文〔2020〕37 号)
政策内容:支持上市后备企业以资产置换、兼并重组等方式实现间接上市,中介费用由受益财政按其实际费用总额的 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
享受主体:泉州市辖内企业
申报渠道:企业向所在县(市、区)提出书面申请→县(市、区)初审上报→市金融监管局与市财政局审核后下达奖励资金
申报材料:
1.企业申请报告;
2.以资产置换、兼并重组等方式实现间接上市的公司公告等材料;
3.企业委托中介机构进行间接上市等相关服务的协议;
4.企业实际支出托管费用凭证(复印件);
5.所在县(市、区)金融局(金融办、上市办)、财政局初审意见。
政策咨询:泉州市金融监管局
联系电话:28388580
(十七)资本人才奖励
政策依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支持企业改制挂牌上市实现高质量跨越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泉政文〔2020〕37 号)
政策内容:后备企业的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财务经理、证券事务代表自任职的第二年起,由受益财政按照其上一年度工资薪金收入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 给予奖励,期限 3 年。
享受主体:泉州市辖内企业
申报渠道:企业向所在县(市、区)提出书面申请→县(市、区)初审上报→市金融监管局与市财政局审核后下达奖励资金
申报材料:
1.企业申请报告;
2.担任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财务经理、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文件;
3.申请个人所得税奖励涉及年度纳税记录(复印件);
4.所在县(市、区)金融局(金融办、上市办)、财政局初审意见。
政策咨询:泉州市金融监管局
联系电话:28388580
(十八)股权激励奖励
政策依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支持企业改制挂牌上市实现高质量跨越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泉政文〔2020〕37 号)
政策内容:后备企业完成股改并对高管、核心骨干人员等实施股权激励的,市政府给予 20 万元奖励。
享受主体:泉州市辖内企业
申报渠道:企业向所在县(市、区)提出书面申请→县(市、区)初审上报→市金融监管局与市财政局审核后下达奖励资金
申报材料:
1.企业申请报告;
2.企业股权激励方案;
3.所在县(市、区)金融局(金融办、上市办)、财政局初审意见。
政策咨询:泉州市金融监管局
联系电话:28388580
(十九)员工持股平台扶持措施
政策依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支持企业改制挂牌上市实现高质量跨越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泉政文〔2020〕37 号)
政策内容:挂牌、上市公司和后备企业采用合伙企业作为员工持股平台的,自合伙人在泉州缴纳首笔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之日起,5 年内由受益财政按照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 80%予以奖励。
享受主体:泉州市辖内企业
申报渠道:企业向所在县(市、区)提出书面申请→县(市、区)初审上报→市金融监管局与市财政局审核后下达奖励资金
申报材料:
1.企业申请报告;
2.企业的股权激励方案;
3.合伙人所得税奖励涉及年度纳税记录(复印件);
4.所在县(市、区)金融局(金融办、上市办)、财政局初审意见。
政策咨询:泉州市金融监管局
联系电话:28388580
(二十)股权质押融资服务奖励
政策依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支持企业改制挂牌上市实现高质量跨越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泉政文〔2020〕37 号)
政策内容:辖内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为后备企业及高管提供股权质押融资服务的,以其上年度股权质押贷款总额为基数,市政府按每年新增部分的 1%给予奖励,单家机构奖励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
享受主体:泉州市辖内企业
申报渠道:企业向所在县(市、区)提出书面申请→县(市、区)初审上报→市金融监管局与市财政局审核后下达奖励资金
申报材料:
1.机构申请报告;
2.机构为后备企业及高管提供股权质押融资的借款合同和转账凭证(复印件),若为后备企业高管提供质押融资服务需提供企业高管的任职文件;
3.所在县(市、区)金融局(金融办、上市办)、财政局初审意见。
政策咨询:泉州市金融监管局
联系电话:28388580
(二十一)股权投资机构投资奖励
政策依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股权投资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泉政文〔2017〕114 号)
政策内容:股权投资企业(管理企业)当年度对我市非上市企业投资总额超过2000 万元的,由受益财政按被投资企业当年获得股权投资总额1%的比例给予奖励,当年奖励总额不超过1000 万元。获得奖励的股权投资企业(管理企业)在2年内不得退出被投资企业。
享受主体:泉州市辖内企业
申报渠道:企业向所在县(市、区)提出书面申请→县(市、区)初审上报→市金融监管局与市财政局审核后下达奖励资金
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
2、银行开户资料复印件;
3、资金到位的银行转账凭证;
4、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复印件;
5、纳税记录复印件;
6、申请奖励的企业五年内不迁离本市的承诺书
政策咨询:泉州市金融监管局
联系电话:28388580
(二十二)股权投资机构贡献奖励
政策依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股权投资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泉政文〔2017〕114 号)
政策内容:股权投资企业、管理企业自在泉州缴纳首笔企业所得税(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自然人有限合伙人缴纳首笔个人所得税)之日起,5 年内由受益财政按照缴纳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的80%予以奖励。
享受主体:泉州市辖内企业
申报渠道:企业向所在县(市、区)提出书面申请→县(市、区)初审上报→市金融监管局与市财政局审核后下达奖励资金
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
2、银行开户资料复印件;
3、资金到位的银行转账凭证;
4、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文件复印件;
5、纳税记录复印件;
6、申请奖励的企业五年内不迁离本市的承诺书
政策咨询:泉州市金融监管局
联系电话:28388580
(二十三)股权投资机构办公用房补贴
政策依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股权投资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泉政文〔2017〕114 号)
政策内容:股权投资企业、管理企业在我市购买初次交易的新建房用于自用办公用房的,由受益财政按该房购价的3%给予补助(补助分5 年平均支付),且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享受购房补助政策的办公用房,在购房补助享受期内不得对外租售。
享受主体:泉州市辖内企业
申报渠道:企业向所在县(市、区)提出书面申请→县(市、区)初审上报→市金融监管局与市财政局审核后下达奖励资金
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
2、银行开户资料复印件;
3、资金到位的银行转账凭证;
4、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文件复印件;
5、纳税记录复印件;
6、购房合同复印件;
7、购房发票复印件;
8、享受购房补助的办公用房10年内不对外租售的承诺书;
9、申请奖励的企业五年内不迁离本市的承诺书
政策咨询:泉州市金融监管局
联系电话:28388580
(二十四)股权投资机构租房补贴
政策依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股权投资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泉政文〔2017〕114 号)
政策内容:股权投资企业、管理企业租赁的租期在 3 年以上的自用办公用房,由受益财政连续3 年按每年房屋租金的20%给予补贴,且3 年补贴累计额度最高不超过50 万元。享受租金补贴政策的办公用房,在租金补贴享受期内,不得转租。
享受主体:泉州市辖内企业
申报渠道:企业向所在县(市、区)提出书面申请→县(市、区)初审上报→市金融监管局与市财政局审核后下达奖励资金
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
2、银行开户资料复印件;
3、资金到位的银行转账凭证;
4、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文件复印件;
5、纳税记录复印件;
6、申请奖励的企业五年内不迁离本市的承诺书;
7、房地产租赁合同复印件;
8、申请租房补贴年度的房租发票复印件;
9、享受租金补贴期间不得转租承诺书
政策咨询:泉州市金融监管局
联系电话:28388580
(二十五)股权投资机构高管个人所得税奖励
政策依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股权投资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泉政文〔2017〕114 号)
政策内容:股权投资企业、管理企业聘用的高级管理人员(非股东、合伙人,奖励人员不超过8 名),自任职的第二年起,由受益财政按照其当年个人工薪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
享受主体:泉州市辖内企业
申报渠道:企业向所在县(市、区)提出书面申请→县(市、区)初审上报→市金融监管局与市财政局审核后下达奖励资金
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附高管人员名单);
2、银行开户资料复印件;
3、资金到位的银行转账凭证;
4、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文件复印件;
5、纳税记录复印件;
6、申请奖励的企业五年内不迁离本市的承诺书;
7、企业高管人员的任职文件复印件
政策咨询:泉州市金融监管局
联系电话:28388580
(二十六)福建省融资担保风险补偿资金项目
政策依据:《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福建省融资担保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金〔2019〕34号)、《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福建监管局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实施意见》 (闽财金〔2019〕20号)
政策内容:对年度新增融资担保总额超过2000万元、新增担保单户1000万元及以下小微企业和“三农”等融资担保占比50%以上,且平均年化担保费率不超过2%的融资担保业务进行风险补偿,其中为小型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按不超过年度新增贷款担保额1%比例补偿;为微型企业和“三农”主体提供融资担保的,省财政按不超过年度新增贷款担保额1.6%比例予以补偿。
享受主体:泉州市辖内融资担保机构。
申报渠道:企业申报,县(市、区)主管部门初审,市金融监管局联合市财政局审核后兑现
申报材料:
(1)资金申请报告(应按照申报条件逐项说明,并注明拟申报的业务笔数及补助金额);
(2)福建省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补偿项目申请表;
(3)福建省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基本情况表;
(4)企业营业执照副本、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5)企业基本信用信息报告;
(6)经合作银行盖章确认的项目申报期内小微企业、“三农”贷款担保业务明细表;
(7)项目申报期内贷款担保业务专项审计报告及担保业务专项审计表、社会效益表、审计机构与注册会计师资质证明材料(审计机构营业执照副本与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8)由三年内无不良记录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申请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担保余额变动表,以及报表中相关数据的附注和说明);
(9)对所有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须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10)历年获得中央和省级专项补偿资金的到位与使用情况报告;
(11)申报机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名册(须包含姓名、职务、身份证号等信息,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12)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政策咨询:泉州市金融监管局
联系电话:28388571
(二十七)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及业务补助项目
政策依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发展融资担保行业的意见》(泉政文〔2019〕89号)
政策内容:加大对融资担保公司的政策扶持:市金融监管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融资担保行业发展及市本级财力等实际,从年度市级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中小企业信用发展专项资金,对融资担保公司给予风险补偿和业务补助。
1.对融资担保公司进行风险补偿。按年度内为中小企业贷款担保的日均担保责任余额 8‰给予补助,充实风险准备金。市级融资担保公司由市本级财政补助,县级融资担保公司由市财政补助 3‰,县级财政补助 5‰。
2.对担保业务进行补助。对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且年收费率在 2.5%以下的融资担保公司,按相对于 2.5%的收费标准,差额部分由同级财政给予 50%补助。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担保费率原则上不超过 2%,并逐步降低担保费率。单家融资担保公司年度获得的风险补偿及业务补助最高限额为 100 万元。具体申报指南由市金融监管局会同市财政局在每年组织申报时制定。
享受主体:泉州市辖内融资担保机构
申报渠道:企业申报,县(市、区)主管部门初审,市金融监管局联合市财政局审核后兑现
申报材料:
1. 泉州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
2. 泉州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基本情况表;
3.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补偿年度内担保机构专项审计报告,报告内容包括:
(1)补偿年度内融资担保机构申报条件专项审计;
(2)补偿年度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专项审计表;
(3)年度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贷款担保情况汇总表(汇总后需到协作银行核对并加盖协作银行公章);
(4)补偿年度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社会效益情况表;
(5)审计机构营业执照与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4.融资性担保机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5.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会计年度审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担保余额变动表,以及报表中相关数据的附注和说明,每页需加盖审计机构公章);
6.对所有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7. 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政策咨询:泉州市金融监管局
联系电话:28388571
(二十八)融资租赁业务补助项目
政策依据:《泉州市金融工作局 泉州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泉州市中心支行 泉州银监分局关于加强实体经济金融服务进一步缓解融资难融资贵的实施意见》(泉金〔2018〕191号)
政策内容:发挥类金融机构作用,提高企业融资可得性:强化融资租赁服务能力。积极引导融资租赁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加大对我市企业实施技术改造升级的资金支持。对本地融资租赁公司购入生产设备被我市工业企业租赁使用的,按照该笔业务当年度开具增值税发票金额(不含税)1%给予奖励,单一融资租赁企业单笔业务奖励金额不超过30万元,总奖励金额不超过300万元。支持外商投资融资租赁企业开展相关业务,对为我市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租赁服务的外资融资租赁公司,按一年内新增融资租赁合同额5‰比例予以风险补偿,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享受主体:泉州市辖内融资租赁公司
申报渠道:企业申报,县(市、区)主管部门初审,市金融监管局联合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审核后兑现
申报材料:
(一)《封面》、《泉州市融资租赁补助资金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及相关部门的批准证书或批复文件。
(三)承租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承租方企业公章)。
(四)申请业务补助的,需提供《补助年度拟申请业务补助的融资租赁合同明细汇总表》;申请风险补偿的,需提供《补助年度拟申请风险补偿的融资租赁合同明细汇总表》。
(五)申请补助资金对应的设备购买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及三方付款协议(复印件);
(六)设备购买合同对应的发票、款项支付凭证和银行流水账目(复印件);
(七)融资租赁合同相对应的租金收取明细表、银行流水账目和发票(复印件)。
(八)融资租赁公司申请年度完税证明。(原件,需要税务部门开具的证明)
(九)申报机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名册(应与工商备案登记一致,须包含姓名、职务、身份证号等信息,加盖单位公章)。
(十)经中介机构审核的融资租赁公司申请年度财 务审计报告及申请资金补助事项专项审计报告。(注:专审报告须由近三年无不良记录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政策咨询:泉州市金融监管局
联系电话:28388571
(二十九)新注册或新入驻的金融机构和金融配套服务
政策依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金融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泉政文〔2014〕71 号)
政策内容:对经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等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泉州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经营性金融机构,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注册资本在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金融机构给予100万元的奖励。其中,注册资本超过1亿元的部分,每增加1 亿元增加100万元的奖励。注册资本在10亿元以上(不含10亿元)的,超过部分每增加1 亿元给予200万元的奖励,奖励最高限额为2000万元。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总部在泉州设立由总行直管且管辖泉州以外地区的区域性机构奖励50万元。对金融机构总部在泉州设立并直接管理的各类金融配套服务机构奖励50万元。对新入驻的银行业市级分支机构奖励30万元。银行业金融机构升格为总行直接管理级的,一次性奖励20 万元。外资银行新设立代表处,给予奖励 20 万元。
享受主体:泉州市新设立或新迁入的金融机构和金融配套服务机构
申报渠道:
(1)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向市金融监管局提交申报材料;
(2)经市金融监管局会同市财政局、人民银行泉州市中心支行、泉州银保监分局等部门审核,报市政府审定后再下达奖补资金。
申报材料:
1.奖励申请报告;
2.组织申报通知中所要求的申请表、承诺函,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失信和涉黑涉恶情况调查表;
3.与奖励条款相关的验资报告、专项审计报告、购买(租赁)合同、金融监管部门出具的证明等资料。
政策咨询:泉州市金融监管局
联系电话:28388570
(三十)购地、购房或租房补贴
政策依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金融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泉政文〔2014〕71 号)
政策内容:购买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金融机构总部,由受益财政按购房房价的5%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限额不超过300 万元;区域性金融分支机构和金融配套服务机构,由受益财政按购房房价的3%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限额不超过200万元。
租赁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金融机构总部,由受益财政连续5 年给予租房补贴,其中前3 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的30%给予补贴,后2 年按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的l5%给予补贴;区域性金融分支机构和金融配套服务机构,由受益财政连续3 年给予租房补贴,每年按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的30%给予补贴,最高限额不超过100 万元。若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价格低于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则以其实际租价为基准计算租房补贴。享受补贴期间办公用房不得对外转租。
享受主体:泉州市辖内金融机构
申报渠道:
(1)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向市金融监管局提交申报材料;
(2)经市金融监管局会同市财政局、人民银行泉州市中心支行、泉州银保监分局等部门审核,报市政府审定后再下达奖补资金。
申报材料:
1.奖励申请报告;
2.组织申报通知中所要求的申请表、承诺函,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失信和涉黑涉恶情况调查表;
3.与奖励条款相关的验资报告、专项审计报告、购买(租赁)合同、金融监管部门出具的证明等资料。
政策咨询:泉州市金融监管局
联系电话:28388570
(三十一)对金融机构和金融配套服务机构急需紧缺人才优惠
政策依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金融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泉政文〔2014〕71 号)
政策内容:对在泉州新设立或者新迁入的金融机构和金融配套服务机构中任职满一年的具有相应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才和保险精算师、保荐代表人等专业技术人员,从第二年起,由受益财政按其在本地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期限不超过三年。
符合泉州市人才政策规定条件的金融机构和金融配套服务机构急需紧缺的专业人才,在创业扶持、办理居留和出入境手续、安家落户、职称评审、配偶就业、子女就学、住房、医疗保健、社会保险等待遇方面,可申请享受泉州市引进人才的相关优惠政策。
享受主体:泉州市辖内金融机构
申报渠道:
(1)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向市金融监管局提交申报材料;
(2)经市金融监管局会同市财政局、人民银行泉州市中心支行、泉州银保监分局等部门审核,报市政府审定后再下达奖补资金。
申报材料:
1.奖励申请报告;
2.组织申报通知中所要求的申请表、承诺函,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失信和涉黑涉恶情况调查表;
3.与奖励条款相关的验资报告、专项审计报告、购买(租赁)合同、金融监管部门出具的证明等资料。
政策咨询:泉州市金融监管局
联系电话:28388570
(三十二)信贷投放奖励
政策依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金融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泉政文〔2014〕71 号)
政策内容:对贷款余额在500亿元(含)以上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每增加50亿元年度贷款余额给予奖励20万元。对贷款余额在300亿元(含)以上500亿元以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每增加40亿元年度贷款余额给予奖励20万元。对贷款余额在300亿元以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每增加20亿元年度贷款余额给予奖励10万元。对年度新增贷款投向制造业比例达60%以上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给予奖励10万元。对泉州年度新增贷款量占其全省增量比例不低于30%的省级金融机构,给予奖励20万元。
享受主体:泉州市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
申报渠道:
(1)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向市金融监管局提交申报材料;
(2)经市金融监管局会同市财政局、人民银行泉州市中心支行、泉州银保监分局等部门审核,报市政府审定后再下达奖补资金。
申报材料:
1.奖励申请报告;
2.组织申报通知中所要求的申请表、承诺函,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失信和涉黑涉恶情况调查表;
3.与奖励条款相关的验资报告、专项审计报告、购买(租赁)合同、金融监管部门出具的证明等资料。
政策咨询:泉州市金融监管局
联系电话:28388570
(三十三)小微企业贷款奖励
政策依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金融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泉政文〔2014〕71 号)
政策内容:在满足当年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本行各项贷款平均水平,增量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的基础上,年度对小微企业贷款增量10亿元(含)以上,给予奖励10万元,在10亿元基础上每增加5亿元,再奖励5万元,最高不超过20万元。年度对小微企业贷款增量3亿元(含)以上10亿元以下,给予奖励5万元。年度小微企业贷款客户数新增不低于20%,给予奖励10万元。
享受主体:泉州市辖内金融机构
申报渠道:
(1)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向市金融监管局提交申报材料;
(2)经市金融监管局会同市财政局、人民银行泉州市中心支行、泉州银保监分局等部门审核,报市政府审定后再下达奖补资金。
申报材料:
1.奖励申请报告;
2.组织申报通知中所要求的申请表、承诺函,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失信和涉黑涉恶情况调查表;
3.与奖励条款相关的验资报告、专项审计报告、购买(租赁)合同、金融监管部门出具的证明等资料。
政策咨询:泉州市金融监管局
联系电话:28388570
(三十四)涉农贷款奖励
政策依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金融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泉政文〔2014〕71 号)
政策内容:年度对涉农贷款增量占其各项贷款增量的40%,给予奖励10万元。
享受主体:泉州市辖内金融机构
申报渠道:
(1)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向市金融监管局提交申报材料;
(2)经市金融监管局会同市财政局、人民银行泉州市中心支行、泉州银保监分局等部门审核、公示后,报市政府审定后再下达奖补资金。
申报材料:
1.奖励申请报告;
2.组织申报通知中所要求的申请表、承诺函,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失信和涉黑涉恶情况调查表;
3.与奖励条款相关的验资报告、专项审计报告、购买(租赁)合同、金融监管部门出具的证明等资料。
政策咨询:泉州市金融监管局
联系电话:28388570
(三十五)金融创新产品(项目)
政策依据:《泉州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泉州市财政局、人行泉州市中心支行、泉州银保监分局关于印发泉州市创新金融产品(项目)评选方案的通知》(泉金〔2017〕141号)
政策内容:开展金融创新产品评选,设立“金融创新产品(项目)原创奖”及“金融创新产品(项目)创新应用奖”两项,奖励资金93万元。其中:金融创新产品(项目)原创奖6名,金融创新产品(项目)创新应用奖10名。
享受主体:泉州市辖内金融机构
申报渠道:
(1)由市银行业协会、保险协会、上市公司协会、地方金融行业协会负责对各自领域的金融机构发动申报并进行合规性审查,推荐报送市金融监管局;
(2)经微信投票及专业评审环节并公示;
(3)由市金融监管局会同市财政局、人民银行泉州市中心支行、泉州银保监分局等部门审核后共同报市政府审定后,再下达奖补资金。
申报材料:
(1)申报表和实施情况表;
(2)承诺函和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失信和涉黑涉恶情况调查表;
(3)创新产品(项目)的具体情况介绍(3000字以内)及相关证明材料。
政策咨询:泉州市金融监管局
联系电话:28388570
(三十六)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延期支持工具、普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支持计划
政策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继续实施两项直达实体经济货币政策工具的通知》(银发〔2020〕323号)、《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 福建银保监局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发改委 福建省工信厅 关于持续做好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和信用贷款政策实施的通知》(福银[2021]8号)
政策内容:
(一)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延期支持工具:对于2020年6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期间到期的普惠小微贷款(包括单户授信10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经营性贷款),按照“应延尽延”要求,实施阶段性延期还本付息。对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农村信用社、民营银行等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地方法人银行)办理的延期期限不少于6个月的普惠小微企业贷款,人民银行通过后货币政策工具,按照延期贷款本金的1%给予激励。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要按照“应延尽延”要求,提升政策覆盖面;办理阶段性延期还本付息时,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应要求企业提供稳岗承诺书;贷款延期期间,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应当督促企业保持就业岗位基本稳定。
(二)普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支持计划:对于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发放的普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人民银行通过货币政策工具给予优惠资金支持,支持范围为2021年1月1日起至2021年3月31日期间新发放且期限不小于6个月的贷款,按照贷款本金的40%的比例提供零成本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为最新央行评级1级至5级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农村信用社、民营银行。获得支持的地方法人银行应要求企业提供稳岗承诺书;要制定普惠小微信用贷款投放增长目标,确保2021年普惠小微信用贷款占比明显提高。
享受主体:
(一)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延期支持工具:符合宏观审慎要求的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城商行、民营银行、农商行、农信社、村镇银行)。
(二)普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支持计划:符合宏观审慎要求、央行评级1-5级的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城商行、民营银行、农商行、农信社、村镇银行)。
申报渠道:
(一)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延期支持工具:普惠小微企业向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延期还本付息,地方法人金融机构以办理延期的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向所在地人民银行申报货币政策工具。
(二)普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支持计划:普惠小微企业向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申请信用贷款,地方法人金融机构以普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向所在地人民银行申报货币政策工具。
申报材料:
(一)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延期支持工具:关于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延期支持工具申请报告、延期的普惠小微企业贷款本金台账、中国人民银行利率互换协议。
(二)普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支持计划:关于普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支持计划申请报告、普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增长目标、普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台账、中国人民银行信用贷款支持计划合同。
政策咨询:中国人民银行泉州市中心支行货币信贷管理科
联系电话:0595-22148571
(三十七)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贴息
政策依据:《国务院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0号)
政策内容:各级财政要多渠道整合和统筹支农资金,切实加大对农业产业化和龙头企业的支持力度,对龙头企业上一年度农产品生产加工、技术研发、品牌创建、市场营销等的银行贷款进行贴息,按实际支付利息情况,分档贴息,贴息率不高于银行同期LPR利率,最高贴息不超过15万元。
享受主体: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申报渠道:
由符合申报条件的龙头企业向所在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财政局提出申请。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财政局审核把关,并经网上公示无异议后于4月3日前联合行文上报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
申报材料:
1、申报企业提交的项目申报书。
2、提供贷款合同、银行进账单和银行付息凭证复印件,三者均需加盖贷款银行印章。
3、证明材料:新建的项目需提供项目购置土地面积(新建的生产基地提供土地承包合同)、土地购置费(土地承包费)、主要工程、购置设备、施工合同、项目现场照片、项目立项审批文件;改建(含扩建和技术改造)的项目需提供工程建设费用、设备购置合同、付款凭证、设备到位照片等证明材料;贷款用于农产品订单收购的需提供订单合同、汇款(付款)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4、项目资金申报汇总表。
政策咨询:泉州市农业农村局产发科
联系电话:22390740
(三十八)实施船舶贷款贴息(已于2020年12月31日到期)
政策依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水路运输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泉政文〔2017〕150号)
政策内容:
1.我市水路运输企业新建成或从泉州市域外购买5000载重吨及以上、船龄在5年(含)以内且符合交通运输部公布的节能减排标准的自有船舶所实施的项目贷款利息补贴(贷款款项必须用于建造或者购置完工船舶的实际支出),按照年贷款利息的20%给予补贴,单艘船舶累计补贴不超过500万元。利息补贴以实际利息为计算基数,但实际利率高于当年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按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为计算基数。
2.融资租赁的利息补贴参照贷款利息补贴执行。融资租赁的船舶必须是在政策期间内新建成的自有船舶。融资租赁服务必须由有权主管部门认定的融资租赁机构提供,其中融资租赁机构与承租方就同一标的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必须明确约定融资金额及利率。
享受主体:在泉州市〔含各县(市、区)〕注册、纳税且经营资质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水路运输企业。
申报渠道:
(一)本办法涉及的市本级奖励,实行年度申报,一年申报一次,申报时间为每年3月1日至3月31日。
(二)泉州市直水路运输企业向市交通运输局申报。申报企业应按规定填报奖励资金申请表,提交奖励申请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和承诺书一式两份(详见附件)。
(三)市交通运输局牵头组织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审核。第三方机构应保证申报企业提供的材料合规、齐全、真实、有效,所申报的奖励项目、材料符合规定,并核定奖励金额。第三方机构审核完毕后将审核结果报市交通运输局、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财政局对审核结果复核无异议后,由市交通运输局于每年5月30日前将拟奖励情况在其政务网站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
(四)经公示无异议,市交通运输局将公示结果报送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在1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办理奖励资金拨付。奖励资金拨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申报材料:
1、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2、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
3、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许可证;□(提供1-3项中的一项或多项)
4、船舶营运证;□
5、国际海上运输船舶备案证明文件;□(提供4-5项中的一项或多项)
6、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及船舶检验证书;□
7、船舶营业运输证注销登记证明书;□
8、船舶注销登记证明书;□(国内交易船舶须提供7项或8项)
9、国内水路运输备案文件;□
10、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批件;□(进口或新建船舶须提供9项或10项)
11、利息清单纸质版和电子版(明确每期实付利息及利率、计息起止日期等信息,融资租金还必须明确本金和利息);□
12、贷款合同、借据、付息证明和受贷方的付息凭证;□(金融机构贷款须提供12项)
13、融资租赁合同、付息证明或承租方的租金支付凭证,光船租赁登记证明书、起息日证明文件及有权主管部门认定的融资租赁机构证明文件。□(融资租赁须提供13项)
14、融资款用途的相关记账凭证。□
15、申报企业承诺书。□
政策咨询:泉州市交通运输局
联系电话:22558169
(三十九)农村客运车辆交强险和最低承运人责任险保险费补贴
政策依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全力推进乡镇和建制村通客车工作确保完成交通运输脱贫攻坚兜底任务的通知》(交运函〔2020〕206号)、《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全力推进乡镇和建制村通客车工作确保完成交通运输脱贫攻坚兜底任务的通知》(闽交运函〔2020〕126号)、《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创建“四好农村路”示范市实施方案的通知》(泉政办〔2020〕8)
政策内容:从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对全市在册农村客运企业购买的车辆交强险按实际缴费的50%予以补贴,最低承运人责任险以实际购买的保险费予以补贴且最高不超过70元/每座·每年。
享受主体:全市在册农村客运企业(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许可,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或者毗邻县间,起讫地至少有一端在建制村(或自然村)且主要服务于农村居民的旅客运输)
申报渠道:农村客运企业自行申报
申报材料:
1.农村客运车辆交强险和最低承运人责任险保险费补贴申请表;
2.农村客运车辆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保险费保单及正式发票等;
3.农村客运车辆交强险和最低承运人责任险保险费补贴资金统计表;
4.企业(法人代表及股东)涉黑涉恶及违法失信行为审核报告。
政策咨询:市交通运输局
联系电话:28280339
(四十)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专利保险补助资金
政策依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专利运用和保护的意见》(泉政办〔2016〕167号)
政策内容:对企业开展专利权质押贷款进行贴息补助;对企业开展专利保险进行补助。
享受主体:文件已于2020年12月31日到期,不再执行
政策咨询:泉州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
(四十一)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
政策内容: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享受主体: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
申报渠道:纳税人按政策优惠标准自行申报,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申报材料:纳税申报表
政策咨询:所辖税务机关或电子税务局办理
(四十二)鼓励购买债券和权益性投资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永续债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4号)
政策内容:企业发行的永续债,根据其符合条件不同,适用两种不同的税务处理方法:可以适用股息、红利企业所得税政策,也可以按照债券利息适用企业所得税政策。其中,发行方和投资方均为居民企业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可以适用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规定;同时发行方支付的永续债利息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享受主体:发行永续债的纳税人
申报渠道:纳税人按政策优惠标准自行申报,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申报材料:纳税申报表
政策咨询:所辖税务机关或电子税务局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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